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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花园侵权?建筑设计专利引发知识产权新课题
[评论] [来源] 成都商报 [作者] 李杨 [日期] 2006-6-7

 

    园林在线6月7日消息:开发空中花园式住宅真的将涉嫌专利侵权?日前,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向本报独家披露,“空中花园”1996年就由园林设计师钟义成发明并申请专利,君合律师事务所已经接到钟义成的委托和授权,将追究成渝两地空中花园楼盘开发商的侵权责任并展开理赔。到目前为止,已有开发商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被告上庭;而在全国范围内打出“空中花园”招牌的楼盘不计其数,假如钟义成真的理赔成功,那涉及的赔偿金额无疑将是一个天文数字。尽管“空中花园”事件最后将如何收场尚不明了,但它却向地产界再次唤起了“知识产权”意识,想必这才是该事件真正的意义所在。

    近日,记者从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获悉,来自德阳的园林设计师钟义成状告成都一房产公司侵犯其“空中花园”发明专利权,省知识产权局已作出判定,要求该公司停止其侵权行为。

    记者调查得知,1996年钟义成设计出“空中花园”并以“多层园林绿化建筑”为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2001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授予其专利权,这份专利证书的编号为ZL96117461.7。

    钟义成声称自己不便出面,其事务的全权代理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据介绍,成都涉嫌侵权的开发商已有数十家之多,目前君合律师事务所接受钟义成的委托仅限于四川和重庆两地。在获得专利许可证之后,钟义成发现成都一些新楼建筑竟然都采用了他的专利,于是决定维权。2003年开春,他请求省知识产权局责令成都一家房产公司停止其空中花园楼盘的销售及样板间展示。省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开发商销售的是清水房而非钟义成专利书所述的“有生长植物的种植层和防水层”的空中花园,即便确有部分业主购买房屋后在空中花园铺上了种植层并进行了园林绿化,但其行为属于个人非营利目的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所以开发商的行为并没有构成侵权。但省知识产权局同时又认定,由于开发商在宣传资料和广告中出现有与专利技术特征吻合的“空中花园”,根据《专利法》19条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许诺销售”,因此,知识产权局只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体现专利技术特征的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而驳回了钟义成的其他请求。

    也就是说,只要开发商不向购房者销售铺设有种植层、防水层并种植有园林绿化的空中花园商品房,且楼盘宣传中没有体现与专利技术特征一致的内容,那就算不上侵权。显然,对于钟义成来说,他和空中花园开发商打的官司只算是赢了一半。

    根据省知识产权局的认定,成都不少楼盘仍然构成了“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由于此前只是行政判决而非民事诉讼判决,钟义成现已在考虑将包括该房产公司在内的多家房产企业,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告上法庭,但究竟何时起诉、处理意见及赔偿要求等目前都还没有最后确定。作为钟义成成渝两地事务全权代理机构,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郑书宏律师告诉记者,钟义成接下来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其他众多涉嫌侵权的楼盘提起上诉。

    而另一方面,房产开发商却陷入了苦闷。“我们仅仅是在销售过程中描绘了空中花园的规划未来和使用用途,并没有销售钟义成专利所描述的空中花园产品。假如空中花园的效果图、样板间都不能出现,那以后空中花园楼盘的广告该怎么做?是不是像上个世纪那样很原始地直接用简单的户型图卖房,就连起码的效果图、样板间都不用?”很多开发商都对此提出异议。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开发商面临两难。

    开发商没有销售侵犯专利权的商品,但在商品推广、宣传过程中却侵犯了专利权,这样并不多见的情形确实很难判断,目前业内也没有形成一个通行的判决标准。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就房地产领域而言,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将面临新的课题。一方面房产界一直没有知识产权和专利可言,开发商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而另一方面如何在建筑设计、项目规划、园林景观等地产创意领域界定知识产权,作为典型事件,空中花园专利权纠纷目前已经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

    目前房地产市场中的建筑设计几乎没有专利可言,新的建筑设计形式在沿海城市甫一出现就有可能很快复制到内地城市,建筑设计本身就期待行业规范,知识产权意识需要在房地产行业重新树立,但这必须要找到一个合理、科学,各方都认可和接受的方式。市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士表示,从产品设计到企业品牌,知识产权的涵盖面极其广泛,之所以被认定为“专利”,那它必须具备惟一性、地域性及新颖性等相关特性,对于新技术、新产品确实好判定,但对于广告、建筑、园林等创意性的行业领域,目前我们也还有众多课题需要探索。

    业内有人士就提出,与建筑新型材料、新型门窗等真实可见的产品不同,房地产开发在建筑户型、社区规划、景观设计方面的创新严格意义上说只能算是“做法”上的革新,就像设计师设计出新的多兜裤或是草绿系列的色彩搭配一样,并够不上“专利”。假如以后“三房两厅”、“露天阳台”、“入户花园”等都成为了专利,那不是开发商处处都要交纳专利费;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购房者势必也要为专利付上一笔不小的费用。显然,知识产权之于房地产还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本报记者 李杨

    案例1 :设计专利侵权

    北京万科败诉恒真,设计也有产权

    2003年,北京万科公司曾委托北京恒真科技有限公司对“万科星园”地下车库墙面、柱体和万科星园1号楼、15号楼、16号楼室内标识牌进行设计,恒真的设计方案被万科认可,但双方因设计费用未达成一致而作罢。其后恒真公司将该设计用于与重庆指点公司的合作,结果指点公司发现,恒真所提交的草案与万科星园所用的系统基本一致,以此认为恒真违约。调查发现,北京万科擅自使用北京恒真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且未付使用费,于是恒真公司将北京万科告上法庭。恒真认为,北京万科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设计方案,并由此造成恒真与其他公司解约,遂向北京万科索赔31万元人民币。最终法院认定北京万科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责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恒真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2:楼盘商标侵权

    黄惇诉房产公司侵权案

    黄惇系南京艺术学院美术系教授,中国著名书法篆刻艺术家。2002年3月,昆山兴亚置业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市金达利房产咨询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金达利公司总代理销售兴亚苏州分公司的“寒舍”房产项目。金达利公司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多次未经许可使用黄?书写的“寒舍”二字及黄?的名章、闲章,在《苏州日报》、“寒舍”楼盘的楼书、广告宣传页、大型户外广告牌、金达利公司职员名片、网站网页等领域刊登广告。在广告中,兴亚苏州分公司作为“寒舍”楼盘开发商署名,金达利公司作为行销企划署名。2004年6月,黄?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判决兴亚苏州分公司、金达利公司立即停止将黄?书写的“寒舍”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在《扬子晚报》、金达利公司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酌情判定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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