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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
[评论] [来源]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作者] 佚名 [日期] 2008-5-6

 

  现行《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施行十余年,十余年来《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为指导和规范广州市城市绿化各项事业的法规性、纲领性文件,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和职能的转变以及城市绿化较大的发展,特别是2000年1月1日《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公布施行后,《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范的内容已明显不足,难以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发展的需要。市人大今年拟根据我市城市绿化发展状况,对《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为了使此项立法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扩大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开征求对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立法建议和意见。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建言献策。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现行条例的适用范围进一步调整和明确。

  (二)对现行条例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正。

  (三)对现行条例中各项绿地指标重新进行修正调整。

  (四)对现行条例中有关绿化工程验收的条款进行修订,增加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增加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

  (五)明确征用或占用城市绿地须承担的补偿责任。

  (六)对现行条例中的罚则进行补充完善,并提高处罚金额,加大违法成本。

  (七)增加对城市绿地及古树名木管理责任单位具体管理工作的规范要求及对其失责行为的处理措施。

二、有待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因配套绿化达不到标准而需要承担补偿责任的工程项目的范围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仅规定旧城区改造中的单体建筑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条例规定的绿化指标要求时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责任。但是目前新城区建设项目或其他新建、改建和扩建非单体建筑的项目也存在配套绿化达不到条例规定的标准要求的情况。有必要讨论因配套绿化达不到标准而需要承担补偿责任的工程项目的范围。

  (二)关于绿化工程验收取消后的后续监督问题

  自2003年7月31日起,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配套绿化工程的专项竣工验收被取消。配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取消后,城市绿化管理部门难以获知单位配套绿化的真实建设情况,也难以对其开展统计、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严重影响了我市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有必要根据行政管理手段的转变,讨论针对绿化规划的后续监督是否应统一纳入规划部门的规划验收(规划核实)。

  (三)关于绿地权属和管理责任的认定

  有必要结合新出台的《物权法》,对绿地和城市树木的所有权和管理责任组织专题研究,对相应条款进行调整。

  (四)关于征用城市绿地补偿责任的明确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原条文仅规定临时占用绿地需要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没有对永久征用城市绿地的补偿做出规定,导致目前存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城市绿地反而不需要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城市绿地功能的发挥。有必要讨论征用城市绿地审核程序、补偿责任和费用缴纳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绿化的有效保护。

  (五)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审批权限问题

  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城市管理需要,研究是否需要调整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审批权限分工。

  (六)鼓励进行立体绿化的措施

  近年来,广州根据地少人多的实际情况,积极向屋顶、天台、立交桥拓展绿化空间,其中大部分为政府投资建设,有必要研究出台对居民住宅楼等建筑设施自行实施立体绿化的鼓励措施。

三、建议提交时间及途径

  广大市民有兴趣对上述立法基本内容和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可以在2008年6月5日前向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反映或提交。途径有:1.邮寄至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60);2.登录市政园林局网站网上调查栏目填写意见;3.发电子邮件至fgc@gzszyl.gov.cn ;4.电话反映(联系电话:83849841);5.参加公众意见座谈会(初定5月20日举行,拟安排20人参会,联系电话:83849841,83865971)。

  市民来电来函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四、其他事项

  本次公开征求建议期截止后,有关起草部门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认真研究吸纳,在此基础上拟定法规修订草案。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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