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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定新建学校绿地率不得低于40%
[评论]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 佚名 [日期] 2008-8-5

 

  园林在线8月5日消息:在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上,《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草案)》第一次提交审议,海南省将以法规的形式保障城镇园林绿化的高品位、高规格、高标准建设,这将改变海南省作为全国少数没有制定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法规省份的现状。

  部分市县建成区绿地不到10%

    在起草说明中,海南省建设厅厅长李建飞指出,海南省绿化总量不足,且发展极为不平衡。2007年,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为31.31%,但我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为29.23%,其中有些市县建成区绿地率达不到10%。由于没有制定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法规,随意侵占城镇园林绿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擅自砍伐城镇树木、破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相当严重。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

    《草案》对绿地率提出明确要求:城镇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2%。其次,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比国家规定的要高一些,如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0%;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15%。

  移植300年树龄树木报省政府批准

    古树名木是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是绿色文物和活化石。《草案》对于古树名木的保护,首先是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栽,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树名木,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办理,尤其是树龄300年以上、或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移植。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最高可罚25万

    《草案》规定,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养护义务,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每株5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砍伐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树木死亡的,以砍伐论处。

    特殊原因砍伐移植城镇树木要听证

    《草案》明确规定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城镇树木,因特殊原因确需砍伐或者移植城镇树木的,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组织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城镇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

    本地树种应占城镇总数量60%以上

    为了突出海南的热带及岛屿特色,《草案》对城镇绿地植物中本地树种比例提出了要求。本地树种比例应当占城镇绿地植物树种总数量的6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70%以上。城镇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且胸径10厘米以上的本地树种。新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绿地上设置摊点最高可罚5000元

    《条例》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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