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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办法

发布机构: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逐步建立开放、有序的园林绿化养护市场,培养绿化养护专业队伍,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参加公共绿地养护项目投标时,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提供养护能力的认定。

  本办法中所称的园林绿化养护,是指从事对已建成的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树木的日常养护活动。具有养护能力认定的园林绿化企业,可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的投标和从事园林绿化养护作业。

三、办理机构

  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的认定工作,由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四、认定条件

  申请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且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的,并在业务经营范围内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内容的企业;

  (二)绿化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中级以上(含中级)的不少于1名;

  (三)养护企业应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作业的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工具(如洒水车、药水泵、轧草机、车辆等);

  (四)养护企业从事养护的工人必须具有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相应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绿化工、高级植保工、高级上树工、高级花卉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3人(但高级绿化工不少于1人),中级工不少于10人。

  (五) 技术负责人及中、高级工需持有《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合格证。

五、申请需提供材料

  申请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的企业,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技术、经营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三)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师或高级技师、专业技术工人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上述(二)、(三)、(四)项中各类人员的养老金缴纳证明;

  (六)养护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六、办理期限

  对申请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的企业,行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实行有效期

  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实行有效期,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在“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有效期内的,可根据投标条件持证参加投标。

  超过有效期的,应持原“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及有效期内的诚信记录(证明)、安全生产、养护质量和其它相关资料报送行业协会重新审核认定。

  行业协会对符合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条件的企业,在审核后重新发给“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作出书面说明。

八、不予认定条件

  园林绿化养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将不予以认定其养护能力:

  (一)连续二年不符合重新认定条件的;

  (二)申请歇业或经提示后,仍不按规定接受重新认定而视为歇业的;

  (三)超过有效期二个月不重新办理认定手续的;

  (四)二年内没有承接养护项目的;

  (五)企业从业人员不参加或不接受相关的行业和岗位培训的;

  (六)有不良记录和其它违规行为并有事实证明的。

九、有关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指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具有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上海市绿化技能鉴定机构。

十、实施日期

  本办法已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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