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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加强绿化装饰行业横向联系,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专业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绿化装饰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绿化装饰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调查研究本市绿化装饰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
(三)收集、整理国内外绿化装饰行业的经济、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为会员做好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四)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六)组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与交流,举办有关比赛、评比等活动。
(七)普及绿化装饰关于设计、布局、养护等方面的知识。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专业委员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考核、资质审定等职能。
(九)积极拓展业务,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积极协助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三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专业委员会不再二次收取会费。经费将通过协会拨款,接受捐赠及资助,培训及咨询活动收费等方式筹集。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绿化装饰专业委员会
200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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