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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加强苗木行业横向联系,整合行业资源,提升育苗技术,提高苗木质量,促进苗木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苗木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高会员企业的法制意识,规范和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
(二) 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苗木市场,杜绝不正当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三)调查研究本市苗木生产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
(四)收集、整理国内外苗木行业的品种、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为会员做好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五)根据发展需要,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 对苗木生产市场状况进行调查,规划苗木生产,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减少行业内耗。
(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提高整个行业科技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八)在协会的领导下,组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与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提升会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九)表彰先进单位或个人,鼓励同行积极发展;鼓励、组织、扶持苗木中介组织,促进苗木销售。
(十)利用网站或会刊,定期发布苗木供需信息,指导苗木生产;不定期举办展会,为供需双方搭建信息交流、沟通的平台。
(十一)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开展苗木评估、咨询、论证工作。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单位一名,副主任单位若干名,并设立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单位由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选举,报协会批准后产生。
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五年。专业委员会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会员大会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协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可以实行专款专用,也可以签定协议,规定上缴协会的比例后,由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报协会备案。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苗木专业委员会
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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